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財政部五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核定

財政部六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台財產估字第四○一三號令修正

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台財產估第八八○二○六九二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除以國產局局長及副局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局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局就下列有關人員敦聘之:

一、行政院第一組及第四組代表各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國防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財政部國庫署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八、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九、專家四至六人。

前項第九款人員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 三 條  

本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關於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之議訂事項。

二、關於國有財產價值及租金爭議案件之評定事項。

三、關於各區辦事處估價小組決議之評定事項。

四、關於國有財產估價之其他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五 條  

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開會時,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人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關代表為委員者,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

前項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

第 七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 八 條  

本會委員對於本人及其親屬有關之估價及爭議案件,開會時應行迴避。

第 九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交通費。

第 十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國產局局長就國產局職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 十一 條  

國產局各區辦事處設估價小組,其組織由國產局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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