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基本問題

出租房屋前應先擬定出租之租金金額、租賃期間與租賃對象。

  • 一、租金一般是以月計,即每月租金多少金額,並約定租金給付時間例如每月月初5日等等。
  • 二、設定押租金簡稱押租或押金,押金是租賃契約成立時,房客支付用以擔保租金支付為目的的金額,一般多為租金的一個月或二個月,若租賃關係結束,未有欠租或違約情事,房東應無條件將押金返還予房客。押金數額亦可以由當事人任意訂立,但若超過二個月租金,房客可以依土地法的規定主張超過部份得用以抵付租金。
  • 三、考慮出租對象,為了房屋安全或未來收租順利的考量,有的屋主不希望租給特種營業身分者,有的不願出租給餐飲業,有的不願租給殯葬業等,所以要租屋時,應自行了解租屋人的身分、職業、租屋用途等,當然,限制愈多,出租難度愈高。
  • 四、房子出租,也可以委由仲介公司代勞,自行出租的話,可刊登報紙房地產稿,或於大街小巷張貼紅紙條(但目前違規張貼廣告是會被當地縣市政府環保局開罰單的所以要小心),或於租屋網站中張貼廣告,好處是不用負擔仲介費用,缺點是要進行房客帶看說明的服務,並自行負擔廣告費用。
  • 五、租金決定應收集附近租金行情後定奪,應考慮樓層高低、屋齡、坪數大小、景觀視野、生活機能等其他個別條件,再評估出租房屋的合理租金。租金多寡與租屋環境息息相關(EX:離公車、捷運站遠近,與學校、市場、公園距離的遠近等等)、房間大小(房屋坪數、房間數使否足夠,格局、動線如何,幾套衛浴設備,客廳、廚房大小等)、房屋類別(大樓、公寓、套房、透天厝、別墅)
  • 六、簽定租約 簽定租約前屋主應與房客談妥下列事項,並簽訂書面的契約書。
    • 租金、租金繳交期間與租金調幅。
    • 租賃期間與押金。
    • 前期房客水電、瓦斯、電話之處理。
    • 搬入時間確定。
    • 租賃設備、相關稅費、管理費、水電瓦斯費之使用與繳付。
    • 要不要公證、提前解約之處理。
  • 七、由於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在不定期租約下,房東要收回房屋需符合下列條件:
    • 房東收回自住或改建。
    • 房客違反契約約定或違法使用。
    • 房客毀損房屋或家俱而不賠償。因此要不要簽訂租約,要不要簽訂租賃期間,必須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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